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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烧烤商户业主的一封信

西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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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8 06:35:45   来源:营口之窗   点击: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市大队 致烧烤商户业主的一封信

编者按:去年我市推广使用环保无烟烧烤炉具并取缔露天烧烤工作在广大烧烤企业店主的配合下已经初见成效为巩固成果,再上一层楼,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市大队通过营口之窗致烧烤商户业主的一封信
 
 
 
致烧烤商户业主的一封信
 
亲爱的商户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感谢广大烧烤商户对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管理办法依法规范了烧烤经营行为,推广使用环保无烟烧烤炉具并取缔露天烧烤工作的支持。去年我市推广使用环保无烟烧烤炉具并取缔露天烧烤工作在广大烧烤企业店主的配合下已经初见成效,获得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好评。为了巩固成果,继续维护好我们的城市环境,我大队希望各商户业主继续支持本年度的工作。希望各位商户朋友们要从我做起,拒绝摆放露天摊位经营露天烧烤。坚持使用烧烤无烟净化设备,对故障设备要即使修理,并做好设备日常保养、清洗工作。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发现“露天烧烤”行为,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我执法大队将会依法保障各位商户业主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各位商户业主服务。
    商户朋友们,为了我们共同的环境和健康,让我们拒绝露天烧烤,共同保护环境!
    “露天烧烤”监督举报电话:0417-6667806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市大队
                                                     二O一七年四月
 

相关链接:法律法规人人应知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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