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行社恢复部分旅游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旅广电局、各旅行社:
根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20条的通知》(辽新疫防指〔2020〕32号)精神,我市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可恢复部分旅游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开放原则
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全市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恢复营业。
二、经营范围
自本通知之日发布起,全市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恢复开展省内旅游业务,跨省和出入境团队旅游业务及“机票+酒店”旅游业务恢复时间以文化和旅游部通知为准。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恢复营业的旅游社和在线旅游企业疫情防控和经营秩序负监管主体责任。
(二)各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四、相关要求
(一)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文化和旅游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20条》要求,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及措施,严格执行扫码准入、健康监测、客流控制、消杀通风、应急管理等规定,全面做好复工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规范经营秩序。各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要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按要求签定规范的旅游服务合同,选择有资质的旅游包车和驾驶人员,并签订租车合同,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三)加强请示报告。各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组织省内旅游活动前,要严格落实“一团一报”规定,及时向辖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按要求在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上传团队信息。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日16时前,汇总上报本地区旅行社旅游团队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行为,倡导守法经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本地区旅游企业和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管。
联系人:张铜斗 联系电话:2989026。
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0年3月26日
(供稿: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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