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之窗“焦点网谈” 范波)今天上午,营口市召开打击涉海渔船违法违规行为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了《关于严厉打击涉海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那么,非法捕捞案件具体是指什么违法行为呢?就此问题营口之窗网编现场采访了营口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副参谋长张锐。
营口之窗:请问非法捕捞案件具体是指什么违法行为,能否从法律层面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边防支队:非法捕捞案件主要是指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海产品等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机关查获非法捕捞案件后,将委托国家认定的鉴定机构对捕捞工具和扣押的水产品进行鉴定,依法依规确定禁用捕捞工具和涉案价值。公安机关根据鉴定结果对违法渔船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标准进行认定,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移交渔业执法部门处理,如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侦查处理。
编辑发布:营口之窗官网
版权声明:营口之窗所有稿件,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及截取使用。
上一篇:营口市这条热闹路段有“险情”,有市民提出建议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