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0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问:普通住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我市普通住房现执行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问: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政策调整前后有什么变化?
答:原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现行政策调整为: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也就是说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全部按3%税率征收契税。
新老政策的变化主要看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
问: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契税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契税政策没有变化,税率仍然为4%。本次政策调整仅对普通住房。
问: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应该缴纳。本次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取消了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问: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在办理缴纳契税时,需履行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手续,即在地税契税征收窗口取得并填写“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进行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并经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问: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需向地税机关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应向地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2、个人身份证件;
3、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
4、销售不动产发票;
5、主管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问:营口市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答:我市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政策。凡在2010年12月15日前购买的房屋并开具商品房发票的,在2011年一季度末前办理缴纳契税的均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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