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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普通通的玻璃杯,在部分宾馆的“损坏赔偿价”竟要几十元,这个价格不是说说而已,损坏了就得赔这么多。近日,营口市民王先生就遭遇到这样的情况。
1月17日,王先生在参加亲戚生日宴后晚上住在一家宾馆内,第二天退房时,服务员表示他所在的房间里一个玻璃杯被打碎了,要赔偿20元。王先生因头一天晚上喝得有点多,在洗漱时打碎了刷牙用的玻璃杯。“又不是金杯银杯,一个普普通通的玻璃杯咋会赔20元?”他有些想不通,但服务员口口声声说宾馆有规定,损坏物品就得这么赔。最后无奈,王先生气愤地赔了20元才算了事。“值多少钱就应该赔多少钱,凭什么那么贵?要是说一条毛巾值500元,我们也要乖乖地赔吗?”对于宾馆这种高出实际价格数倍的赔偿标准,王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王先生说,现在很多宾馆里的《入住须知》都明确给出了赔偿标准,一个茶杯30元、电视遥控器150元、电吹风200元、电热壶300元等,所有物品都比原价高出很多,而在超市同等档次的物品价格要远远低于宾馆给出的价格。
为此,笔者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因此,宾馆一厢情愿制定出的高价赔偿规定,对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同时,客人入住宾馆,就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一方擅自加重对方责任,都应视为无效合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宾馆的高价赔偿标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只要不是故意损毁或是造成重大过失,宾馆无权要求客人高价赔偿,最多只需按市价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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