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起市民遛狗需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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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6 07:31:00 来源: 点击:
近日,辽宁省省长陈政高、副省长潘利国、省公安厅厅长王大伟先后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养犬管理,确保我省不再发生犬类袭人安全事件。
7月4日上午,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表示:如在城市市区内,可以养小型观赏犬,每户可养一只;外出遛犬的时间为每天19时至次日7时,遛狗时,狗身上须挂犬牌、佩戴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等。公安机关将统计省内狗类数量,逐一建立档案,进行办证。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田铁成介绍:“养犬需要有资格首先要有合法身份证明,其次要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并且要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总队长田铁成还介绍道:“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城市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在城市市区内,个人可以养小型观赏犬,每户只可养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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