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有效期的消费券,过了期就真的如同废纸了吗?
近日,营口黄女士向本编反映,她手里的营口“财富春天购物中心”2016年餐饮消费券在去年10月1日后就被限制使用,因为餐饮部每天每个档口总共收取100元消费券,由于多次去都被档口以“今天消费券已经收够100元”而拒收,从而导致了黄女士手中百余元餐饮消费券“过期”,这让她很是心烦、憋气。等值于现金的消费券,怎么还会过期作废,这太不合理了,黄女士要求商家退券。
笔者在该购物中心的客服了解到,对于2016年购物中心的消费券,截止日期到2016年12月31日,过了有效期一概作废。
笔者认为,营口“财富春天购物中心”的消费券是一种预收款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不能提供,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其单方规定有效期限,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也减轻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有效期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国务院曾发文件法律禁止发放代金券,扰乱金融秩序,变向增加现金投放量。对于是无效的霸王条款,有碍公平竞争,有损失额外提出赔偿,没有造成损失,无证据,应该继续提供服务,或者退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都能提供法律支持。
营口“财富春天购物中心”以消费券过期为由不再提供服务,但消费者购买服务的钱不应该过期,商家是不是应该给消费者退回购买消费券的现金?
霸王条款备受社会公众诟病已久,它严重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刚性,彻底铲除“霸王条款”的生存土壤,让消费者花钱花得扬眉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