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之窗网讯)日前,从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展行人、电动车、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了深入推进我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打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9月1日起开展行人、电动车、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作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应当走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者将处以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由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2小时的现场文明交通劝导活动。
二、电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遇停止信号时,应当将非机动车停在停止线以内。不得闯红灯,不得逆向行驶。电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时应停在指定停车地点,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停放在路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违者将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电动车、非机动车。如果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将依法按照机动车相关规定处理,无证驾驶依法将处以行政拘留。
三、整治期间,执勤交警对行人、电动车、非机动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罚,并实行抄告和媒体曝光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外,将抄告其所在单位。
四、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2017年9月1日之日起,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严厉整治行人、电动车、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自身做起,告别交通陋习,争做文明有礼营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