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之窗网讯 赢君、范波)日前,在营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副局长徐刚作了践行“营口有礼” 推行规范文明执法新闻发布,介绍了《营口市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出台的相关情况。
那么,现阶段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有很多,本次《营口规范》有什么特殊之处?就此大家关心的问题,营口之窗网编与会现场采访了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赵莹。
营口市司法局立法科赵莹科长说, 这个问题也是《规范》的核心问题。
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从执法程序、执法公示、合法性审核等多种角度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其中包括《营口市联合执法工作暂行规定》、《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的重点则是落在“文明执法”上。
执法人员实行文明执法程度的高低,一定程度上代表执法队伍自身整体素质的高低,文明执法是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必要方式,执法人员代表着政府形象,唯有把文明执法放首位,才能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
现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电话咨询、上门询问成为执法人员与群众接触的最直接方式。如何让群众满意而归,尤其是在诉求得不到解决的时候,至少做到不激化矛盾,执法人员的态度、语言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规范》对此提出明确的要求。比如说执法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应当使用下列规范用语:“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请稍等,我马上帮您查找”,“对不起,您咨询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单位名称)咨询”,“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如果方便,我可以代为转达”,“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做好记录,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诸如此类,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执法人员是在帮助他解决问题,而不是推诿、扯皮,逐步转变群众心中对行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印象。
文明执法,以加强执法人员法治观念为基础,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以简单粗暴的打砸抢进行执法,引起百姓的怨声载道,公众的不满,激化了官民关系,让执法人员以更激烈的方式强制执法。但归根究底,是执法人员法制意识薄弱,因此要实现文明执法,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让执法人员学会依法执政,不仅要强调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更要把法律作为指导精神,领悟其中精髓,并运用到实践中去,增强法制观念是文明执法的前提。
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是相辅相成而不是对立的,只有把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的让群众感受到“公正文明、执法为民”。
那么,《规范》在落实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违反规定的,有什么措施?市司法局复议科庞宝玉科长也作了介绍。
庞宝玉科长说,这个问题也是《规范》中比较关键的问题。中国历来被称为“礼仪之邦”,有着悠久的文明礼仪传统,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执法既是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也是打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为此,《规范》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执法程序、语言、仪表等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程序规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语言规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做到用语规范,语言文明,表达准确、清楚、通俗、简洁。严禁使用侮辱性、歧视性等与行政执法不相适应的言辞。仪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务人员着装和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仪容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得体。
应该说,上述规定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一个更高层次的要求,即我们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还要体现文明礼仪。我们都知道,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还要承担过错责任。那么,对于违反文明礼仪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我市出台的《规范》中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一监督主体,承担着规范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等具体工作。《规范》发布后,我们要求各级监督部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力争在第一时间解决人民群众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