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之窗专访 范波)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彻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硬指标。那么,拖欠农民工工资由谁清偿、有哪些人会受到处罚?就此问题营口之窗网编采访了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科长张明涛,得到了官方回答。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科长 张明涛
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是谁?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应当理解如下:
(一)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
(二)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下,当派遣方为个人,或派遣方不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或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且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须负清偿责任,但可以在清偿后依法追偿。
(三)当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即挂靠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四)用人单位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否则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的用人单位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该规定可能导致股东的有限责任的丧失,并对农民工工资承担无限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哪些单位和个人会受到处罚?
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别作出了处罚的规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存在:“(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情形的,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同时,还要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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