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市内一家饭店的方便筷包装上看到一行繁体字,其中繁体‘紙’书写错误,低下却多了一点。于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对繁体字使用的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显然,方便筷上个别繁体字印刷错误不说,即便是滥用繁体字本身也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
筷子包装上繁体字'纸"印刷错误。
使用繁体字需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