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章第14条规定,招牌、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3章第26条第3款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据此,拍客在市八大局斜对面,道左侧看到一个奇特的店名:玻璃牛X。显然,这个招牌里的‘X’,是不属于规范汉字的。更多的是让我想到数学符号里的‘叉’或者老师批改作业里的错误标志,所以,这样的‘叉’还是少出现在需要使用规范汉字里的招牌上好。
玻璃牛很X(错误)
这样不规范的汉字不应该出现在招牌上